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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通姦之法律常識
通姦與強姦、和姦有有何不同?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
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
,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
,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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