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契約可做公證。
1 、新公證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並經總統公佈定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2 、茲將公、認證事件新收費標準公佈如後:
公證法第一百零九條: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公證法第一百十二條: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公證法第一百十三條: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第一百十九條: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一百零九條或第一百十二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條:請求就文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減半收取之。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七條: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費用二百元。若需影印本者,每份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