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問:先生去國外工作,有外遇,又不離婚,且準備自己創業,但資金不足,擔心受牽連,請問先生借錢無法償還我要幫他還嗎?若請先生簽合約表示欠款無需太太償還等,請人簽名作證法律上有效嗎?
答覆:夫妻未登記夫妻財產制,一律適用聯合財產制。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債夫還)(妻債妻還),雙方債務自行負責,不須替對方揹債。但
妻子幫丈夫簽發支票、本票等發票行為或背書,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丈夫的債務妻子都必須清償。
擔任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共同 債務 人,或信用卡的正、附卡持有人,妻子就應為自己的簽名負責,負擔丈夫的債務。
若丈夫死亡後,妻子為當然法定繼承人,償還帳務之責也會移轉給妻子,妻子應依(民法):
在期限內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如此妻子就不必替丈夫償債。
要求先生簽合約基本上無效,只要不幫丈夫 簽發票據、背書、作保、擔任債務人,依法不必替丈夫還債;若替丈夫簽發票據等,縱使丈夫有簽署合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