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問:與前夫離婚四個月,小孩監護權歸我,離婚時前夫答應每月付三萬元生活費,但我ㄧ毛錢都沒拿到,當時是被騙才簽下離婚協議書,證人一個是婆婆一個是前夫的朋友,但婆婆是植物人、前夫的朋友也沒出面,是由前夫代刻印章資料也是前夫所寫,請問可訴請離婚無效嗎?我的經濟能力無法聘請律師,若自己寫狀紙打官司,前由誰付?大概需多少錢?
答覆: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兩個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為離婚登記,離婚始生效。陳小姐離婚時已有書面及兩名證人,但不知當時是否曾與前夫ㄧ起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如未辦理登記則不需打官司,因沒有登記的離婚根本無效。若登記離婚後又主張婚姻無效,就必須打官司,陳小姐需舉證離婚時兩名證人有一人是植物人沒有判斷能力,法院都會判離婚無效,屆時陳小姐持判決確定證明書到戶政機關塗銷離婚登記即可。法院非財產權民事訴訟裁判費用是三千元,誰付裁判費由法官決定,一般判決由敗訴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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