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賭博輸錢被迫簽下 1000 萬元本票,持票人持本票向法院聲請發票人兌現,發票人面臨財產被查封拍賣,他主張是遭脅迫簽本票,遂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台北地院認為(賭債非債),此本票既因賭而存在歲判債權不存在發票人可不必兌現。雖持票人主張此票市某甲向他購買未上市股票支付的;但發票人主張本票因賭債而簽下;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持票人月薪僅 6 萬餘元,卻在不知發票人信用狀況下,未經查證即收下千萬本票與常情不符。依最高法院 68 年台上字第 3472 判例,本票執票人取得本票未支出對價,且該本票在有人抗辯時,執票人即不得享該本票的權利,加上賭博係屬非法行為,在賭債非債的原則下,判決執票人敗訴。
依(民法 72 條)法律行為若違反公序良俗視為無效,最高法院判例也指賭博為法令禁止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故賭博雖有其規則,但在台灣不受法律保障,若賭徒欠賭債不還錢,債權人也無法經由法律途徑追討,此即為(賭債非債)原則。但賭徒若在國外的合法賭場賭博輸錢則不適用(賭債非債)。賭博在台灣屬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之非法行為,故不適用於民法對於債的相關規定,另如分手費、包養費等亦不受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