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抓姦精神外遇,是否構成刑法的通(相)姦罪 ?

按刑法的通(相)姦罪,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交行為。

而所謂「精神外遇」,係指肉體接觸以外的婚姻外遇,與法律所責難的「肉體外遇」不同,縱使他們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語上、文字上有出軌甚或性愛的表現,只要他們沒有發生婚外性交行為,仍然不能成立刑法的通(相)姦罪。

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

外遇徵兆

  • 1. 找各種徹夜不歸或晚歸的理由 (如:開會、加班)
  • 2. 行為舉止怪異 (如:態度冷淡、動不動說要離婚或分手)
  • 3. 接到常有不出聲電話、電話費明顯暴增、手機有曖昧之簡訊等
  • 4. 接到某人來電時明顯迴避談話
  • 5. 性愛次數明顯減少
  • 6. 開銷花費明顯增加
  • 7. 轎車上或身上有來歷不明的物品
  • 8. 耳聞同事或友人所見之情形
  • 以上幾點是一般外遇徵兆常見之情形,也十之八九有問題。其實另一半只要有外遇,不管如何謹慎小心,一定都會有破綻。
  • 一般人對於外遇問題通常都是第一次碰到,所以往往會在懷疑時就打草驚蛇,增加往後蒐證調查的困難度。業者提醒各位;另一半有異狀時就應聘請專業並值得信賴的徵信公司作蒐證調查,由專業人員使用徵信器材做調查就是事半功倍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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