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當經過法律程序作出裁定本票並作出支付命令或者民事判決後,通常會收千分之 8 的執行費,當然這執行費通常法院會判決給債務人承擔。
債權憑證就是所有程序終結,以後不必在到處跑法院遞狀,也不用在繳交千分之 8 的手續費,以後只要拿著債權憑證就可以做強制執行。債權就算債務人死亡,除非他的繼承人辦理所謂的 " 拋棄繼承 " ,否則一旦繼承人繼承財務也得繼承債務。
先去戶籍地的地方法院作出裁定本票的動作,在擬狀聲請支付命令,接下來就是法院的事了。但是最好是住在戶籍地內,這樣支付命令才不會送達不到,接下來就是法院的事了。但是要付給法院,債務總額的千分支 8 作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