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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反成被告 過程必須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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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89 / 12 / 11 自由時報
為捉姦,她破門而入;被捉姦,她控來者犯毀損罪。
被捉姦的女人,被控「妨害家庭」,一審判有罪,二審改判無罪確定;而捉姦的女人,被對方控「毀損」,一審無罪, 二審反被判有罪確定吃官司的女人向最高檢察署申請非常上訴,並經檢察總長提起,獲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最近獲判無罪確定。
民國87年7月,鄭女會同警察與鎖匠前往捉姦,其夫與女拒不開門,鄭女乃令鎖匠將大門門鎖整個完整卸下,再入內攝影蒐證.二年來,為了「妨害家庭」與「毀損」鬥紅了眼,因此,雖然法律保障婚姻制度, 但在捉姦過程,仍必須謹慎,才不至於由勝方變成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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