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台北總公司 |
0800-060-288 |
|
桃園分公司 |
0800-726-688 |
|
新竹分公司 |
0800-50-2222 |
|
苗栗分公司 |
0800-788-900 |
|
台中分公司 |
0800-432-700 |
|
彰化分公司 |
0800-887-766 |
|
雲林分公司 |
0800-43-2222 |
|
嘉義分公司 |
0800-35-2222 |
|
台南分公司 |
0800-715-555 |
|
高雄分公司 |
0800-285-666 |
|
屏東分公司 |
0800-875-555 |
|
台東分公司 |
0800-200-656 |
|
|
|
|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
|
犯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而且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
和解是否即表宥恕,喪失告訴權?應可肯定。實務 曾表示: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
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Back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