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從事買賣業,今年年初和客戶交易,因對方是熟客,故給予較優惠的付款條件(先收貨後付款)。我方在指定期限內交貨,但對方付款期限過了卻遲遲未付款。我方多次打電話請對方付款,對方雖說會盡快,但無下文。日前寄了存證信函仍未回應,請問我如何收回帳款?
答覆:這情形商場上常見,若常客出現延遲付款可能對方財務已出現危機,未防止對方脫產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須在法院提存 1/3 債務金額為擔保金,獲得法院假扣押裁定後,可調查對方所得及財產資料。再依『強制執行法』:於收受裁定後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迫使對方償債。對方通常會向法院要求期限起訴,張先生須在期限內依(民法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給付貨款,不然對方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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