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問:妹夫之前買房子由我和妹妹做連帶保證人,去年開始妹夫就沒有繳房貸,法院因此假扣押我三分之ㄧ薪水還有房子,事後妹妹跟銀行協議繳清以前積欠的房貸到繳息正常為止,法院才發還假扣押之薪水及房子。
不久前妹妹離婚了,房子過戶給妹妹,現房子出租,但租金連房貸的一半都不到,妹妹是低收入戶靠殘障津貼生活,他又不願賣房子,我擔心又因連帶保證人遭銀行求償,可依(民法 750 條)請求除去保證責任。
答覆:依(民法):陳先生可用主債務人住所變更,至求償困難等理由,請求除去保證責任,但須經銀行同意,故實務上不可能成功。在陳先生有工作薪水的情況下,銀行不可能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房子,但可能妹妹又遲延繳款時,再次假扣押薪水。陳先生已代償債可向銀行索取收據,而以此主張為債權人之ㄧ,後以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拍賣房子。但拍賣所得優先清償銀行設定抵押之債務,此舉主要目的:『逼銀行提早受償』縮短貸款期間,避免陳先生因連帶保證拖延利息而累積債務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