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0 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本人交付的支票以及前項債權轉移的轉手本票都未全數到期 , 本人如何就未到期的債權部份主張權利 ? 這部分根據法院實務而言 .. 對於未到期支票據 . 上無法申請本票裁定 ... 除非是能舉證這是分期給付票據 . 就能聲請本票裁定票據法
第 65 條 ( 到期日 )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 定日付款。
二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 見票即付。
四 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 另雙方當時曾言明本票僅作擔保之用 , 我可否以他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的行為就未到期債權部份主張權利而告他刑事詐欺 , 另可否提出民事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這部分因為無書面證明 . 因此在證據力顯的相對薄弱我又該如何請他就民事部份限期起訴以確定債權金額 ? 如果他堅持不為民事起訴而執意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 , 我又該如何 ? 因為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 .. 因此這比在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來的快速便利如果他提出裁定的話 . 您只能提抗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