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之好處在於費用低廉、程序簡單方便、時間迅速且法律效果強大。支付命令以形式上的審查為主,當法院審查聲請內容及檢附證明文件後,認為債權人之請求確有正當理由,即同意核發支付命令,不必經過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程序相當簡便迅速。倘若債務人於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因此確定,則債權人得持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債權人不必等到對債務人之民事訴訟勝訴確定後,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債權人得以書狀或言詞方式,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但須表明之內容有四項: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四、 法院。
此外,債權人必須檢附證明文件,例如未兌現之支票、借貸契約、買賣合約等足以證明債務人必須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或一定數量之有價證券之文件。
由於支付命令之聲請毋須經過當事人之言詞辯論,僅憑債權人之單方說明即可核發,對於債務人將造成莫大影響。為使債務人之權益受到合理之保障,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果支付命令不能於三個月內送達於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將失其效力。至於不能送達之原因為何,在所不問。即便債務人已收受支付命令,債務人亦有權在接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之法院聲明異議,表明債權人之請求無正當理由,且債務人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亦不必陳述聲明異議之理由。當債務人向法院合法聲明異議後,支付命令亦失其效力,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將視為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調解請或提起民事訴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民事糾紛將轉為調解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