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遭退票,對方又避不見面不願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命令債務人應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天內,向債權人清償其債務。而債務人則可於接到該命令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此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在二十天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則此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法律效力,此時,債權人就可以確定的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而獲得債務的清償。
聲請支付命令應注意事項 :
( 一 ) 管轄法院 : 應向票據付款地、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 二 )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 如果債務人行蹤不明而送達不到,或債務人拒收,或須對外國公示送達,甚至於債權人須要對待給付時,不得聲請公示送達 ( 此點與本票裁定不同 ) 。且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
( 三 ) 聲請費用 :
每件應繳聲請規費新台幣一千元,另須附備送達用之雙掛號郵票。
( 四 ) 遭債務人異議的可能 :
當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於二十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付理由提出異議,此時,雙方即進入訴訟的程序。
實務上,支票跳票當天,假扣押凍結債務人的財產,是討債的第一要事 ( 但須先拿出債權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雖將來有機會退回,對債權人而言亦是一項頗重的負擔 ) ,之後再看是要聲請支付命令或做其他動作,時間上都尚稱充裕,依本事務所執業多年的經驗,經常發現許多債權人先聲請發支付命令後,待確定證明一拿到,才來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竟是為時已晚,債務人早已脫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