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假扣押」
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指的是打官司的債權人,為了要保全自己將來打贏官司以後可以查封拍賣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避免在冗長的官司訴訟過程 中先被債務人給脫產,因此在打官司以前,可以先聲請法院准許依照這個程序把打官司的標的先為扣押。
2. 「假扣押」是真扣押
但是既然是真扣押,為什麼扣押二字上面還有一個「假」字呢?最主要原因是這假扣押的程序與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中的扣押是有些不同,一般強制執行程序所扣押到的債務人的財物以後,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強制執行的法院交付扣押的標的物或者把扣押物拍賣、變價後交付金錢。假扣押程序所扣押到的金錢或者其他可以變易為金錢的財物,是不能隨便變動的,要等到本案的訴訟程序終結,才能決定處理方式,把扣押物交付強制執行或者撤銷假扣押,將扣押物還給債務人。因此「假」這個字在這邊的定義指的是「定暫時狀態」的意思。
3. 聲請「假扣押」的要件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的規定,必須已經提起或者將來要提起的本案訴訟,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是可以變易為金錢的請求。另外還要具有假扣押的原因,那就是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所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情形存在。關於這一點,在提出假扣押聲請的時候,依第 526 條第 1 項的規定,債權人應該予以「釋明」,也就是要提出相當證據,讓法院相信確實有這種原因存在;或是債權人表明願意對債務人因假扣押受到損害提供擔保,法院依同條第 2 項的規定,還是可以裁定准許。擔保金的數額一般都是假扣押的金額三分之一。
1 、 債權人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利用法院來達成強制執行的目的,一定要有確定的判決,如和解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等等、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才會替債權人強制執行。在沒有取得上述執行名義之前,可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就是所謂的「假扣押」。 債權人要申請保全程序,也不是說要「假扣押」就可以「假扣押」,「假扣押」只是一種手段,它有一定的聲請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為易為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履行期之請求亦得為之。」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至難強制執行之虞」,是指債務人將出國或逃匿等情形之疑慮,如果有這些疑慮就可以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
2 、 聲請程序必須是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要在聲請狀上敘明請求的一定金額,以及假扣押的原因,對假扣押的原因要釋明,也就是要能提出慨略的說明,如借錢的借據或支票影本等。
3 、 一般民事的侵權行為,被害人要請求損害賠償,有需要必需先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債務人脫產,因為民事官司打到終審可能要花費許久時間,如果不是一開始就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則一旦對方移轉財產,就算打贏官司也拿不到錢。
4 、 但是債權、債務糾紛有時候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為了避免債務人動輒要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造成債務人的損失,所以就有必要提供「擔保金」,一般的行情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換句話說,如果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三千萬元,則必須先向法院繳交擔保金一千萬元,這筆擔保金是為了避免日後敗訴造成債務人受損時,債務人也求償的擔保,在設計上是為了求取公平。
5 、 債權人提供的擔保金,在勝訴判決後,法院會發還給債權人,但如果是敗訴,這比金額就變成債務人求用,債務人在被假扣押期間所遭受的如利息等種種損失,就可以向債權人求償,另外,依規定如果假扣押原因消滅,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或者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品或將請求的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