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李姓中國籍女子嫁到台灣後,到理容院打工,認識一名已婚黃姓男恩客,2004年間2人開始不倫戀,發生上百次性行為,黃男還將李女安插到自己開設的水電公司任職,直到2012年黃男有意分手,並向妻坦承外遇,還拿出2人性愛影片,供妻控告李女通姦並求償200萬元,李女挨告後逃亡遭通緝,民事部分今遭台北地院判賠50萬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1991年間結婚,育有3子女,2012年間黃妻得知夫外遇後提告,李女到案後,坦承與黃男在薇閣旅館及黃男家中發以每月1至8次的頻率,發生了上百次性行為,但李女強調,一開始是黃男找他買春,後來是黃男說要與妻離婚了,才繼續交往,最後她至黃男公司任職,被黃男以上司職權逼迫上床,他在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有錄下畫面,但檢察官不採信,將她依通姦罪起訴。
去年通姦案審理期間,李女逃亡不知去向,已遭通緝;民事部分,法官認定,李女與黃男通姦屬實,還曾發Line訊息給嗆黃妻「你應該謝謝我,我幫你看老公,不然你早就有AIDS了」,已侵害黃妻配偶權,判賠50萬元
轉載來源:蘋果即時 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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