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已婚男子在筆電私藏與女人性愛的自拍影片,妻子發現後控告他妨害家庭。許辯稱不是婚外情而是召妓,台北地院認為通姦罪構成要件是性器官結合,不論對象是小三或是應召女郎,許都觸犯通姦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廿七歲已婚的許姓男子,前年七月十五日在新北市新店區承租的套房內與女子性愛,自拍性愛畫面儲存電腦內;許妻去年底使用電腦發現這個檔案,一再逼問許通姦的對象,並懷疑許發展婚外情。
許不認外遇,強調「那是我召妓啦!」許一度以為外遇與召妓在法律上會有不同處罰,拒絕說明細節,不過,他承認性愛光碟中的男人就是他,並承認與別人性愛。
由於許妻一直查不出女子身分,只告了許一人,法官審酌認為,許不尊重婚姻關係,為滿足私慾與人通姦,破壞家庭和諧,但考量他認罪,沒有前科,有兩名子女需撫養,判刑三月。
轉載來源: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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