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問:和朋友三人聯名貸款,未料其中一人未依規定還款,甚至落跑躲債。銀行以『連帶保證人有義務清償債務之責任』要求代為清償。請問有任何方法可以解除我的連帶保證人身分?若已代償,可否向法院要求查封其名下財產?朋友的躲債行為是否涉及(刑法)『背信罪』?
答覆:孫先生是三人聯名貸款,互為連帶保證人,故銀行要求替友還款符合規定,孫先生無法推卸責任。據(民法 273 條)『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銀行依此要求償款。
孫 先生為連帶保證人須替友人償債,但法律上可向友人追討債款,因身分由『連帶保證人轉為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防脫產: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訴訟,要求友人清償債務,並聲請『假扣押』防止友人脫產。注意『假扣押』:孫先生須提出債務總金額 1/3 做擔保金,法院據此對債務人執行假扣押。債權糾紛屬民事問題,以民事訴訟解決較適當。